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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軒專欄】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沈以軒專欄】如何召開勞資會議?-人資

壹、【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聞稿摘要】 


為因應修法帶來的衝擊,勞動局已擬定4個重點執行方向,首先勞工健康狀況列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保護核定要件,並提出防過勞策略,審查企業提出的勞基法第84之1條責任制勞工的約定書,並於106年底曾廢止351人約定書,防止勞工過勞危害;其次,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啟動強化勞資會議輔導計畫,首先將鎖定勞工200人以上事業單位輔導設立並召開勞資會議,第一波鎖定臺北市上市上櫃公司未設置勞資會議的283家限期查處;再者,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實施專案勞動檢查,除了針對醫療、運輸等重點行業檢查的輪班間隔、連續工作天數及加班工時部分,並將鎖定保全、客運、貨運等高工時行業進行勞檢;勞動局已於官網設置「勞資會議專區」,勞工朋友可以上網進入專區下載、查詢已設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勞動局也會辦理勞教課程,增進勞資雙方對新修法規及勞資會議的認識。(原文網址:https://goo.gl/HVD5hf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107/3/1勞基法新法上路,需要勞資會議決議通過的「法定事項」為何?


(一)將二週、八週或四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變形工時(第30條第2項、第3項以及第30條之1)

(二)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延長工時(第32條第1項)

(三)使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日6時之時間內工作(第49條第1項)

(四)將一個月延長工時上限上調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上限138小時(第32條第2項,新法)

(五)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調整為8小時(第34條第3項,新法)

(六)將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第36條第5項,新法)


二、勞資會議決議有效性逐一檢視


凡勞方代表選舉及召開之勞資會議,若未遵循法定方式,該次勞資會議中所形成之各項決議,均難認經全體勞工之合法代表所同意,決議應屬無效,亦不能逕以決議拘束勞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3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事業單位在取得勞資會議決議之門票時,應審慎注意下列各規定:


(一)勞資雙方代表人數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勞資雙方代表選任方式


1. 資方代表

事業單位應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30日內「指派」熟悉業務或勞工情形之人擔任,且必須與選出的勞方代表人數相當。

2. 勞方代表

(1)有工會
由企業工會之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2)無工會
由事業單位辦理選務,負擔選舉費用,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事業單位得公告個別勞工直接報名登記參選,並由全體勞工投票,復依票數高低,依序選出2至15名正取勞方代表以及數名後補人員,亦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分別選舉之。


(三)勞方代表積極與消極條件

凡勞工年滿十五歲,均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但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通常為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四)勞資代表任期與性別保障

勞資雙方代表連選(連派)得連任,每一期任期4年,首屆或補選之代表任期自選出翌日起算,其他則以上屆代表任期屆滿翌日起算。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總數1/2者,應至少選任出勞方代表總額之1/3,例如勞工總數150人,女性勞工100人,勞工代表應至少選出5人,其中至少應有2名女性勞方代表。另應將雙方代表名冊於15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五)定期開會與決議做成

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勞資會議,且應經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協商作成決議,或經「有出席」之代表4/3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六)注意事項

1. 事業單位如有多個「事業場所」(如:台北總公司、台中分公司以及桃園加工廠),且各事業場所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亦應「分別」舉辦勞資會議。
2. 不論勞工人數多寡,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都必須舉辦勞資會議。
3. 勞資會議雙方代表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出席勞資會議時,應給予公假,且保存書面紀錄並請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後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會議紀錄格式可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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