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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

 

接著,以下列舉幾個情境來說明該如何計算平均工資。
 

情況一:阿維在106年11月1日遭到資遣,平均工資該如何計算?



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HR


由於事由發生當日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範疇,因此如上圖所示,我們是以勞工在106年5月至10月共計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6作為平均工資,算出的金額即為31,417元。


在上開情況中,每個月的薪資都是完整的,因此計算起來就容易得多,那如果有不足月的情況呢?

 

情況二:阿維在106年10月16日遭到資遣,平均工資該如何計算?



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HR
 

我們再覆誦一次,事由發生之當日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範疇,並是以前6個月來計算平均工資,因此計算的範圍會往前推算至滿足6個月為止,在上述案例中則為106年4月16日至10月15日,前後的月份(指106年4月及10月)按照比例計算工資,最後計算出來的平均工資,則為31,275元。
 

情況三:阿維在106年10月16日遭到資遣,而且他在106年9月請了病假5天,在106年6月請了事假5天,平均工資該如何計算?



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HR


在這次的情況中,由於106年9月及6月分別有5天是屬於不列入計算範疇的事病假期間,因此4月的部分會在往前推算10日,計算的區間則為106年4月6日至10月15日為止,同樣的不足月的各月份會按照比例計算之,算出的平均工資數額則為31,131元。

 

情況四:阿維在106年6月1日才到職,但在106年11月1日遭到資遣,其中未有請過事假或病假,平均工資該如何計算?



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HR


在此案例中,由於計算期間未滿6個月,因此會運用到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中段的算法:「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因此,我們要先將阿維106年6月到10月之工資加總起來,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此範例中為153日),可以計算出「日平均工資」,再以該金額乘上「計算期間平均每月日數」,也就是153日除以5個月(即為30.6日),最後計算出來的平均月工資則為30,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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