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
情況五:阿維在被資遣以後,隔年找到了時薪140元的打工機會,每天工作8小時,每個月工作約14日到16日不等(詳細出勤情形如下圖),並在107年1月1日到職,卻又在107年5月1日遭到資遣,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不幸的阿維就連打工都被資遣,但我們還是來幫他算算資遣費吧!
我們同樣以情況四的計算方式來看看阿維的平均工資有多少,如上圖所示,阿維這4個月的工資總額為66,080元,除以工作期間的總日數(此範例為120日)後,可計算出「日平均工資」,再以該金額乘上「計算期間平均每月日數」,計算出來的平均月工資則為16,520元。
然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後段:「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因此,我們必須再以第二種算法來計算哪種方式所得出的金額較高,阿維在範例中的實際工作日數為59天,我們以工資總額66,080元除以59天再乘以60%,可得出平均日工資672元,再乘上「計算期間平均每月日數」,最後計算出的平均工資為20,160元。
綜上,由於第二種算法的平均工資數額較高,因此應以該金額作為計算資遣費的基數,對於勞工而言較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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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的計算,會牽涉到工資的認定、計算期間請假情形及計算方式等細節,進而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權益,然而我們卻很少看到主管機關以精確的算式來教雇主或勞工們該如何計算平均工資,大多只會以法令來回答這些問題,相信許多諮詢過勞政機關相似問題的朋友都有遇過吧!
本文的算法或許與法院見解不同,但也是基於法令與勞動部的解釋來加以計算並製成範例,如果有不同的算法也都可以一起討論,如果有誤,希望一些勞動法學界或業界的前輩可以鞭小力一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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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問題:雇主給與40個月平均工資之工資終結補償後,得否溯及免除前應給付之原領工資補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