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遲到是『扣薪』還是『不計薪』,是否公司內規怎麼寫就要怎麼扣款呢?
三、曠職的認定程序是什麼?
遲到是慢到工作時間,那曠職是什麼呢?我姑且這麼說好了,如果沒有依照公司規定出勤,且又沒有依公司的請假規則請假,這才是真正的曠職,所以遲到兩個小時是曠職嗎?答案是未定,因此我給大家一些認定步驟:
1. 公司的工作時間範圍
2. 公司的請假規則內容
3. 曠職連續三日就是解僱
4. 曠職一個月累積六日也是解僱
但曠職與遲到在薪資計算上的效果是一致的,那就都是不計薪,這也絕也不是扣薪,企業真的不要搞不清楚。
四、公司內規 VS 法律規定誰說了算?
我之前曾說過,無論是勞動契約還是工作規則,基本上都不得逾越母法,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的範圍,因此不論公司的內規是什麼,基本上只要是違法,全部都不沒有參考的價值,很多人還以為只要是內規,都是公司說了算…這一個概念也是讓我啼笑皆非,因此記住,只要有爭議,一切都要回歸母法來討論,這永遠不是企業說了才算!
結語:
簡單的文章,但怎麼覺得都2018年了,還有一堆企業及勞工都搞不清楚概念,這是讓我覺得有必要寫這一篇文章來說明一下,所以自身的權益要懂得維護及理解,不要被誆了還不知道,與各位分享!
文/ 海威
原文出處/ 冰與火的世界
公司要求員工公出,三日內要補假,否則以曠職論,這規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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