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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加班費計給倍數逾法定計算倍數(優於法令)者,其超過部分,真的應計入應稅薪資嗎?



6.其次,工作日逢天災而停工者,依民法第266條規定,雇主得不發給工資,勞工如於當日正常工時內出勤,雇主僅須發給當日工資,不須加發1日工資作為加班工資,雇主如加發1日工資作為加班費,係優於法令標準,然,依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規定,雇主優於法令加發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另,於73年8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止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48小時,雇主如實施每週工作5日40小時,或每週工作5日半44小時者,勞工於第6日出勤在8小時或4小時內,依法,尚在法定正常工時範圍內,勞資雙方可約定不給加班費,雇主如優於法令仍給加班費,依財政部81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101244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此外,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特別休假或例假之當日正常工時8小時內加班者,僅須加給1日工資,作為加班費,然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雇主如依同法第24條所定標準計給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同法第24條所定標準為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3分之4以上,第3至8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3分之5以上,即以優於法令發給前述假期加班費,依然免視為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


7.從前述分析可知,加班費應稅與否,係視勞工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延長工時時數有無超過「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1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而定,與加班費計給倍數無涉,「加班費計給倍數逾法定計算倍數(優於法令)者,其超過部分計入應稅薪資」是「讀書不求甚解」,更是嚴重誤解所得稅法有關加班費免稅之標準。


8.美國幽默作家喬許.貝林斯說:「無所知要比錯誤知識還來得好!」而丹尼爾.布爾斯汀說:「對探索而言,最大的障礙不是無知,而是知識的幻相。」因為「無所知」或「無知」正如一位初學者,在學習之路,尚存有無限成長之可能,只要能夠有系統的、持續的、謙卑的學習,加上培養「洞察力」與「獨立、批判性思考」的能力,總有對學問融會貫通的一天,反觀,「錯誤知識」,甚至執著於「錯誤知識」卻讓人洗腦或自我洗腦,恐怕陷入執迷不悟的泥沼,自誤誤人而不自知,焉能對法令有正確之認識。


9.最後引用查理.蒙格的名言:「如果想變得聰明,你必須不停追問:「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與同學互勉,學問之道沒有神通,只有基本工,而基本工就是「系統的、持續的、謙卑的學習」,並「善疑、善觀、善察、善問、善思、善念、善受」,方才能對法令真意與精神求得正解,也才不會對別人的見解照單全收,受別人牽制而不自知。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2018.2.26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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