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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清明連假即將到來,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兒童節」(4月4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5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清明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
例如:為使107年之兒童節及清明期間可以連假5天,而將3月31日之非上班日與4月6日之上班日對調。
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勞動部業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爰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來源/ 勞動部
『曹新南專欄』2018清明,三種連假實施攻略!
訂定「勞動基準法工時休假彈性調整措施檢查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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