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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懷孕員工 當心員工「確認僱傭關係」的逆襲|小賀老師
前情提要:告知自己懷孕後4天 老闆要她每月業績達300萬!
報導簡述:
一名童姓業務員告知公司懷孕後,被要求每月業績必須達300萬元,隔月初被公司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解雇。
懷孕期間要解雇(開除、資遣、被離職)員工本就是極為敏感的動作,而為保障懷孕育兒員工的工作權,勞基法§ 13、性別工作平等法§ 11及§ 17均有特別規定。
其中性平法§11 II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倘雇主違反上開規定,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當然,並不是說懷孕期間就完全不能依照勞§11(資遣)、勞§12(開除)辦理,例如:公司原本就有考核辦法定期考核,並做『雙向』溝通,甚至體恤懷孕期間人員而調降其須達成的業績標準(不能降薪喔)或調整至較輕便之職務,如果經過上述流程後仍反映出該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公司依勞§11第5款以資遣辦理,尚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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