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 日薪制勞工,工資補償應如何計給呢?
時/日薪制勞工,工資補償應如何計給呢?應否扣除例、休?應否考量平均月工作日數?
小明為建築工地捆筋工,每日工資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平均每月工作20日,但於107年4月1日於工地工作時不慎摔落,致右腿骨折,經醫囑需休養半年(即107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試問小明之工資補償應如何計給?
一、中央主管機關見解:依曆計算,但例假及休息日工資免予計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97年09月30日會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其勞動力業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仍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時)計酬勞工之工資補償應依曆計算」。
三、次查96年7月1日基本工資調整後,按時或按日計酬者,勞雇雙方以不低於95元約定每小時工資額或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不低於95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為其報酬,允認已依規定給付例假日工資。爰按日(時)計酬之勞工於依曆按其原領工資補償時,其例假日免以計入。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7月27日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
二、依本會92年11月5日勞動3字第0920061820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本會97年9月30日勞動3字第0970079284號函亦為相同釋示(原函影本如附)。
實施一例一休後,因基本時薪於計算時,已折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姑不論此種見解於法理上是否妥適,本於相同之法理,勞動部似亦認時薪不低於基本時薪者,其例假及休息日工資免予計入。
二、民事法院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