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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3星期後,才收到公司的勞動契約終止通知,合理嗎?

離職3星期後,才收到公司的勞動契約終止通知,合理嗎?-冰與火的世界

原標:員工離職將近三星期,才收到客運公司的勞動契約終止通知,這是否合理呢?


今天的這個議題其實很常見,我一直在強調,不要以為資方守法就是天下太平,勞工如果不『懂』法的話,那也是生出一堆事由出來,今天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離職3星期後,才收到公司的勞動契約終止通知,合理嗎?-冰與火的世界

一、台西客運的問題出在哪裡?

1. 員工是否可得終止勞動契約?
2. 切結書是否為離職程序之合法方式?
3. 先扣5000,2個月後歸還是否已觸法?


依勞基法的規定,員工就算沒有依預告期間的規定來終止勞動契約,企業最多是可依民法向其求償,最多是如此,再者用預扣薪資的方式來阻之勞工離職,並稱沒有完成切結就不算是離職程序完畢?就我看來,其實是有違法的風險喔!


再者如果員工在8月10日就離職,有必要到9月才發通知終止勞動契約?新聞沒寫我不知道,我想去查一下有無退保就知道客運公司到底是受害者還是在操弄法令了!

 

二、這位員工的問題出在哪裡?

 

預告期間的適用一定要員工服務期滿3個月以上,所以員工在計算預告期間的時候不應該自己計算,再者把處分書當成離職證明這種事情的確是有離譜,所以他也有應注意的事項:

1. 預告期間不是自己算,也要同步與公司確認
2. 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其實是同一份資料
3. 清楚文件的內容再拿去應徵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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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規的離職程序會是什麼?

1. 通知主管或人事單位
2. 洽談後確認其離職日期
3. 準備交接工作內容以及相關程續
4. 最後一日同步退保作業


有要簽切結書嗎?有要扣款嗎?我說的程序是網路上都有的程序,我勸企業不要以身試法,再者提醒一下,最好是把離職程序放在工作規則並經核備通過,不要東加一項、西加一項,今天是運氣好沒被上門檢查,一旦被盯上,裁罰是少不了的。

 

四、文件拿錯還被砍薪資,這勞基法可沒法管了

說實在話如果今天有面試者把通知書與服務證明搞混的話,我也會請客戶不要用,因為這真的有點誇張,不過也要提醒企業,談薪在沒有簽署勞動契約前都是可操作的空間,沒簽前叫『談薪』,簽之後叫『扣薪』,這還真的注意,一來一往是差很多的。


再者勞基法管到的這種情況嗎?抱歉是沒有辦法的,所以不要天天什麼都搞不清楚,因為受害的就是自已的工作權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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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海威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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