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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軒專欄】下班後主管用LINE交辦工作,算加班嗎?

【沈以軒專欄】下班後主管用LINE交辦工作,算加班嗎?-LINE

原標:「『賴,LINE』不掉」的工作時間!


 HR好朋友 法條小教室 

此案涉及:

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仲裁判斷效力)

4. 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

5.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壹、【新聞報導摘要】 

(資料來源 : 蘋果即時

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分享一張照片,內容為一份公司公告,主旨寫著「總經理室助理副處長懲處案」,指出因為一名員工在上月8日(星期六)收到總經理的賴時,卻「已讀不回」,直到10日(星期一)上班後,才當面向總經理回報。如此行為,竟遭到公司懲處,該名員工被記上2支警告。

 

貳、【通訊軟體工時認定】

一、主管機關見解

(一)相關函釋

勞動部103年10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207號函略以: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二、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


(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摘錄(104年5月6日發布,106年11月30日修正)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沈以軒專欄】下班後主管用LINE交辦工作,算加班嗎?-LINE 相關檔案: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三)新北府勞仲字第2號仲裁判斷書-下班用LINE交辦工作,雇主應付加班費

「根據仲裁判斷書內容,本案資方雖主張勞工只需在家以LINE通知其他員工取消加班,每月只花30至40分鐘,並補助電話費200元,但仲裁委員根據勞方提供完整的通訊紀錄資料,依LINE的對話頻率、次數、內容、前後密接程度及實際通話時間進行綜合判斷,認定確有工作場域外提供勞務的事實,必須按分鐘為單位計算加班費。」


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及第37條第1項規定,本仲裁案件為加班費爭議,因屬勞基法第24條課予雇主之法定義務,是為「權利事項」,故本仲裁判斷書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小結

依行政機關見解,倘雇主要求勞工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不論勞工係於事業單位場所內或外為之,皆屬工作時間,雇主即應給付正常工時工資或延長工時工資,並依法記載前開工作時間起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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