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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以軒專欄】下班後主管用LINE交辦工作,算加班嗎?

二、民事法院見解

(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勞簡字第55號判決)

(一)雇主透過通訊軟體指使勞工即刻提供勞務或懲處未即時回應訊息者,皆屬工作時間或待命時間

「次依『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 點第2目亦有明定。又延時工資係指雇主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時間從事工作,故雇主是否有使勞工於非正常工作時間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應視勞工有無在僱主指揮監督下實際在事業場所外提供勞務或待命,若僱主僅在通訊軟體上傳達工作注意事項、排班或將來之工作提醒等訊息,但未實際指揮勞工當下立刻從事勞務或勞工未於收受訊息後立即回覆,應認勞工無提供勞務(且通訊軟體多可關閉提醒功能),惟僱主若有因勞工未回覆訊息而給與懲處之行為,則可視勞工至少有待命之勞務提供。」。


(二)倘雇主未透過通訊軟體指使即刻提供勞務或懲處未即時回應訊息者,勞工得自行判斷是否回覆訊息或何時回覆,即非屬工作時間

「原告雖有回覆『收到,執行』,然原告回覆之時間均不固定,非接收到何碧雲所傳之訊息即馬上回應,而係等待原告想回應時才有回應,顯見原告係可自由選擇何時回覆、是否回覆之自由,據此應不具備『在被告指揮監督下立刻完成一定之工作』之要件,是亦不屬非正常時間在事業場所外提供勞務甚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


(三)勞工在通訊軟體遭雇主點名,遂即刻回覆並完成雇主指派業務,屬工作時間

「附件編號10之日之對話紀錄,當日為106 年2 月9 日確屬原告自己排定之『例』假日,且何碧雲確有在洗碗LINE群組於16時19分點名原告,原告亦於同分鐘回覆『收到,執行』,是本次由被告公司之小主管何碧雲,要求原告立刻執行回覆之動作(交付工作),應符勞工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在業務場所外工作之定義,且原告亦有實際回覆(提供勞務),是應僅有此次屬於非正常工作時間在事業場所外提供勞務。」。

 

參、【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通訊軟體運用建議)

由此觀之,工作場所外的工作時間雖然較難認定,然而通訊軟體日益發達,勞工提供工作時數證明相較昔日容易許多,未來類似判決的案例勢必與日俱增,縱使舊法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已被刪除,不生前開桃園地院判決「做1分鐘,給4小時加班費」狀況,惟雇主倘任意點名勞工,甚要求須「即時回應(提供勞務)」或是「未回應即予以懲處」,可能就會產生加班費給付必要,甚至未來衍生過勞職災認定之疑慮。


故再次叮嚀若非緊急且必要,人資夥伴應向部門主管多加宣導「通訊軟體使用注意事項」,方屬正辦!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uni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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