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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勞動派遣 ∣ 李柏毅專欄

以常見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來說,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必須給予職業災害勞工醫療補償(如醫藥費)、原領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照付)、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依平均工資計算),但一旦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如果派遣公司之經濟情況不足以支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勞工恐怕求償無門。所以,如果能要求實際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公司必須連帶負責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對於派遣勞工受償較有保障,也具有督促要派單位注重公安的效果。


不過,現行法下是否可以要求要派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法院的見解傾向不行,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59號民事判決表示:「按指派自己僱用之勞工,為他人提供勞務,而接受該他人指揮監督管理,係為勞動派遣關係,乃近年勞動市場常見之勞動型態,其符合企業人力與勞工謀職之需求,尚非法之所禁。派遣公司為派遣勞工之雇主,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有勞務給付請求權,但並非派遣勞動契約上之雇主,要派公司無庸提供該勞工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之基本保障及薪資,但派遣勞工則須服從要派公司之指揮監督。」、「志O公司係要派公司,就工程之施作對楊OO雖有指揮監督之權限,並得請求給付勞務,然其與楊OO間並無契約關係,不因此承擔勞基法第59條雇主責任。首O公司與志O公司間並非承攬契約,楊OO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志O公司應與首O公司連帶負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責任,並無依據。」


現行法下,因為要派公司並非派遣勞工的法律上雇主,在缺乏法律依據下,法院較難要求要派公司必須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3]。為了強化對派遣勞工的保護,主管機關在民國103年初提出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第15條第1項已明文:「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如果修法通過,未來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就能有更足夠的保障。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上雇主責任

因為派遣勞工實際上是在要派公司內提供勞務,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受到性騷擾或性別歧視,卻僅有派遣公司必須負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雇主責任,顯然與現實不符,不足以達到保障派遣勞工的效果。


民國103年6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修正,明文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性別歧視禁止)、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性騷擾)、第十八條(哺乳時間) 、第十九條(撫育時間)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訴保護)之雇主。所以,除派遣公司原本就必須負責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雇主責任外,要派公司在修法也必須共同負擔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的雇主責任。


就此,主管機關發布之【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也明文提醒要派公司:「四、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二)勞動派遣關係有其特殊性,有關派遣勞工提供勞務時之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職業安全衛生等事項,要派單位亦應積極辦理。(三)要派單位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四)派遣勞工遭受要派單位所屬人員性騷擾時,要派單位應受理申訴並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調查屬實者,要派單位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懲處,並將結果通知派遣單位及當事人。(五)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福利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本公平原則,避免差別待遇。」。

 

陸、結語

勞動派遣等非典型勞動在國內仍持續受到企業使用,這也被認為是薪資水準無法提升原因之一。而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總統大選前所提出之勞動政策六大主張,第四點的立法保護非典型勞動,就包括制定「派遣勞工專法」,讓派遣勞工能夠享有同工同酬的保障,並且可以銜接成為長期穩定就業的勞工[4]


雖蔡總統上任後實際執行的勞動政策,與當初的政見是否符合,受到各界批評檢視,近來勞動部受訪亦強調,對制定「派遣勞工專法」尚無明確期程[5],但作為蔡總統選前政見之一,政府是否會在合適的時機點,正式制定「派遣勞工專法」,值得勞資雙方都加以注意。


註腳

[1] 例如2012年7月23日自由時報【淘汰派遣人力 hTC傳兩月裁千人】報導
[2] 2017年3月4日經濟日報A4版【COMEBUY疑假派遣 恐重罰】報導
[3] 但如果要派公司在公安上有缺失,導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要派公司基於自身過失,當然就必須對派遣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參見競選網站所載【2016年蔡英文的勞動政策六大主張
[5] 2018年4月3日中時電子報【將訂派遣勞工專法?勞動部:仍在蒐集意見】報導。


本文由 李柏毅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電力工會通訊第440期
(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勞社法組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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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少有內容夠新又符合律師考試範圍且篇幅適中者,故本書撰寫目的便是以不增加考生過多負擔之有限篇幅,提供初學者入門指引並建立基本觀念。(作者:李柏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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