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勞發署: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皆應揭示範圍
勞發署回覆
文字如下:
新南君,您好:
您於107年11月27日致勞動部民意信箱電子郵件,詢問就業服務法增訂雇主招募薪資揭示規定之相關疑義一案,已交由本署處理,謹說明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之情事。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所詢人力銀行如已善盡提醒之責,求才企業徵才廣告仍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時,人力銀行是否仍須負擔責任1節,應由人力銀行舉證已善盡管理之責,由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另詢問部分工時、按件計酬、仲介業者等職缺薪資如何揭示1節:
(一)按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薪資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者在面試前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者權益,並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二)是以,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本款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如採計時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件報酬金額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者知悉薪資範圍。
感謝您的來信(本案承辦人:O先生,聯絡電話:02-XXXXXXXX)。
敬祝 安康順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敬啟
個人解讀摘要
一、若雇主徵才時,招募廣告上註明四萬以上面議,而未公開揭示薪資範圍,等到面試時,經常性薪資卻低於四萬,確屬雇主違法。
二、私立就服機構應善盡告知之責,避免雇主因此違法,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來判斷。
三、基本上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當然都不希望違法,但是許多細節仍應留意。
四、就回覆要旨,即使是部分工時、時薪制、按件計酬等勞工,每月不含加班時間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實際領到的經常性工資,只要不到四萬元,都要公開揭示薪資範圍。可以用時薪或每件多少,及相關勞動條件來敘述。
舉例,假設部分工時勞工,一個月工作100小時,即使時薪300元,實際薪資3萬元,就應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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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