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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員工遲到一律以請半天事假處理是否合理?|郭家祺專欄

公司規定員工遲到一律以請半天事假處理是否合理?|郭家祺專欄-郭家祺專欄

公司規定員工遲到一律以請半天事假處理是否合理?
公司規定遲到三次視為曠工半日是否合理?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
 

勞工若未於約定的工作開始時間到班,而是遲延到班,則屬「遲到」。


勞工上班遲到之時段,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按照「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但是雇主如果扣薪超過勞工遲到的時間比例,則雇主可能會構成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之違法。

 

勞工上班遲到,雇主如果允許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無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或規定在工作規則中(一般常見的請假最小單位例如半小時或一小時),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一律應以請假方式處理。遲到以請假方式處理時,遲到請假的時間是否應給薪,則依請假的假別定之:請假不論是事假或特別休假,每年均有定額的日數。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此有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明文;特別休假的日數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工遲到當日,雇主徵得該勞工同意後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例如雇主徵得勞工A同意當天加班2小時,但勞工A當天卻遲到30分鐘,所以勞工A當天實際提供勞務的工作時間是7.5小時加2小時等於9.5小時,則雇主究竟應給勞工A當天1.5小時加班費或是給2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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