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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用優於勞基法,算應稅還是免稅?(加班換補休篇)

加班費用優於勞基法,算應稅還是免稅?(加班換補休篇)-人資

加班費用優於勞基法,算應稅還是免稅?(加班換補休篇)-人資

文/孫紹娟

2018年3月1日新制勞基法開始實施,其中新增的32條之1「加班換補休制度」(加班依勞工意願且經雇主同意以補休取代加班費),讓許多公司的人資或計薪工作相關人員處理時產生不少疑惑和困擾。
 

除了得確實紀錄檔案中已補休時數和剩餘時數,結清時才能配合當時費率,將剩餘時數折算成當時的加班費用,加班費的報稅問題更讓人頭痛,例如每個月計算補休時數就要先註記哪些是免稅那些是應稅,這樣在年度結算時才不會搞混。

 

但是,到底哪些算應稅哪些算免稅呢?基準又是什麼?光這點就讓不少人資朋友滿腦問號。

 

曾有人資夥伴詢問我們

「平日加班費46小時以內免稅,加班費計算倍率是否也限制在1.34、1.67以內免稅呢?」

 

也就是說

員工平日(工作日)加班若選擇補休,期限到期或契約終止,沒有休完的時數折現時,倘若公司給予優於1.34和1.67倍的工資,超出基本加班費倍率的部分(例如公司給予員工1.5倍的工資作為加班費),到底屬於應稅還是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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