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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用優於勞基法,算應稅還是免稅?(加班換補休篇)
就認知,應稅免稅的判定,應是以勞基法第32條所認列的時數為主(不超過46小時),對吧?
但有些人資或計薪朋友在年度報稅時,因為不確定而致電詢問相關政府單位,不同地區或窗口得到的答案各不同,有的說不需要,有的卻說需要,導致他們心中更多問號。
很多時候人資朋友會遇到法令和實務不符合或矛盾的狀況,像這樣的情形該怎麼因應?
因國稅局對於加班換補休的折現作業並沒相關稅法規範,還是需以勞基法為主,依照時數認列應稅或免稅,由於勞基法針對優於法規的工資金額倍率沒有管制,所以當我們給予超過基本倍率是符合法令的,基本上是免稅。
若人資或計薪相關工作的朋友想確保真的沒問題,建議直接行文給國稅局確認,萬一遭查核可呈上官方回文作為證據。就我們實際輔導企業的經驗中,官方稽查時,也沒有企業因為給予高於基本倍率的費用未算應稅而受罰。
但是,企業若是每個月不論加班時數多寡都以固定金額給予加班費,這部份在國稅局會認定為津貼的項目,是屬於應稅。
資料來源:倪麗文(才庫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採訪及撰文:孫紹娟 (鋒形科技 行銷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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