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可否要求應徵之員工提供良民證?-以物流人員為例|沈以軒專欄
【宇恒週報】
事業單位可否要求應徵之員工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以物流人員為例
壹、【問題意識】
(資料來源:2017-07-13勞動台北Facebook)
在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提到,良民證屬於個人生活資訊隱私資料,而在就服法第5條第2款第1項也明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的時候,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願,隨意要求提供隱私資料,所以運輸公司基本上是不可以要求應徵大客車司機駕駛之員工提供良民證;但是如果是基於維護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才可要求提供。是以,有關於事業單位可否要求應徵之員工提供良民證之問題意識,即在於判斷「要求提供良民證」與「所從事之職務」是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亦即是否符合「就業所需」)?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之叮嚀】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次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同條第2項復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以,依據前開法令規定,雇主於要求所招募之勞工提供良民證時,應以「與所從事職務有正當合理關聯」為合法要件,縱然雇主已取得所招募之勞工個人同意提供良民證,惟倘若與所從事之職務不具正當合理關聯者,仍非適法。
二、倘若以物流人員為例,有以下兩個面向事由可提供事業單位要求其應徵時提供良民證與所從事職務間「正當合理關聯」之參酌:
(一)客戶日常居家之人身及財產安全考量
就客戶居家之人身及財產安全層面之考量,應以物流人員是否需「直接前往客戶日常住居所出入門口」或「須進入到客戶住家中」進行配送、組裝貨物,作為可否要求其提供良民證之區別標準。亦即,倘若物流人員無法透過大樓管理員(或僅為一般傳統公寓無管理員之配置)而需直接前往客戶住居所,或須將貨物運送至客戶住家中者,基於維護客戶居家及人身安全之目的,因物流人員於遞送、組裝貨物時,相較於一般人確實有較高機會可以直接進入客戶住家之內,進而直接對客戶日常居家之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較高侵害風險,於此情形下要求物流人員提供良民證應屬與其所從事之職務有正當合理關聯。
(二)所運送物品價值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