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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罷工,就從勞動法角度談起|林佳和副教授

接下來這個問題最麻煩:罷工權難道毫無節制嗎?不,當然可以想像,不會有權利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在制度回應上,多半有兩種模式:首先是乾脆直接明定某些勞動者不准罷工─如果還可以組織工會的話,典型如公務員、軍警,常著眼所謂國家功能性、重要公權力的持續運行。
 

其次,則是與人民重要生活利益息息相關的某些產業,學理上稱之為「部門之罷工限制」(sektorale Streikbeschränkungen),典型如醫療、能源、自來水、天然氣、垃圾收運、郵政電信、學校、金融機構,當然:交通運輸。

機師罷工,就從勞動法角度談起|林佳和副教授-林佳和

公權力部門,以及人民重要生活利益息息相關的某些產業往往在勞動法上若非禁止罷工,就是受到較嚴格的罷工限制。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54條明文規定教師與國防部所屬單位之勞工不得罷工,並要求自來水、電力、燃氣、醫院與部份金融業必須在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工會始得宣告罷工。圖為台電電力調度中心。圖片來源:總統府flickr(CC BY 2.0)

 

在此,制度重點不在於「禁止」,而在最低程度的供應,進步國家沒有人加以全面禁止,所以說,傷腦筋的是,應如何加以適當的規範。套用憲法語言:在實施罷工權將無可避免的影響第三人之時,如果確實屬於「生存/生活上具有重大意義的利益」─這是核心前提,則仍須站在實踐相容性的角度,求取兩者的平衡,讓勞工的罷工權一昧退讓,不是法秩序的正當回應。
 

拉一句理論上常見的敘述文句:就人民的生存照管來說,只有對公眾屬於基本的、生存上重要的、無法拋棄的或難以想像其不存在的給付,方有可能構成罷工的界限,但重點不在個人主觀的偏好,例如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在一則判決中提到的「毫無顧忌的停飛造成壅塞難耐的機場瘋人院」。理論上公認:對於罷工權的限制,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抑或涉及之商品與服務的社會機能,都不能作為一個普遍的、法律上可供操作的界限與標準。
 

請別誤會,這裡說的不是罷工當得為所欲為,而是要提醒,不能斷以公益、第三人利益等為由,一昧逼使罷工權退讓,就算你感情反應如此,它也不會是、不能是法律制度的回答。消費者對此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堪稱各國看待此問題的共識,桃園地方法院在一則裁定中說到:「衡以現今全球空、海航路之發達,亦可選擇以轉機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為之,雖不免造成某程度之不便利性,惟此乃立法者賦予罷工權行使之必然結果,民眾即有容忍之義務」,不也如此?
 

歐洲諺語:立法者一個動作,整個圖書館的書淪為廢紙;就讓我們來看,台灣的立法者在2011年究竟做了什麼決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必要服務條款約定限制之中,我們沒有看到包括飛航在內的交通運輸,也就是說,立法者並不認為交通運輸「必須提供公眾必要服務、方得罷工」。
 

道理很簡單:它既不具備獨佔性、又難言是人民生活生存上的重大利益。

機師罷工,就從勞動法角度談起|林佳和副教授-林佳和

在《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必要服務條款約定限制之中,我們沒有看到包括飛航在內的交通運輸,也就是說,立法者並不認為交通運輸「必須提供公眾必要服務、方得罷工」。道理很簡單:它既不具備獨佔性、又難言是人民生活生存上的重大利益。圖為桃園國際機場ANA報到櫃台。圖片來源:Cheng-en Cheng@flickr(CC BY-SA 2.0)

 

再者,如個案具體情節發展到某種程度,立法者另外賦予地方政府依其職權交付仲裁的介入權限,也就是終局性的解決紛爭、不再容許就該爭議進行罷工。在這次機師罷工風波中,諸位有聽聞鄭文燦市長領軍的桃園市政府,曾經放出要交付仲裁的風向球嗎?只能說,到2019年2月11日午前時分,既然未有風聲,足見政府部門看不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的法律構成要件該當,至此,合法性的判斷應毋庸置疑。

 

明明甚囂塵上、媒體不斷報導,工會仍然欠我一個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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