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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否繼續為該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簡文成專欄


(1)其中所稱「最近ㄧ個月工資,係指領月薪之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13日台勞動3字第38915號函參照)


(2)計算原領工資補償時,得不併入屬加班費及非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報酬。


(3)勞工於遭遇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補償時,仍應按日補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27日勞動3字第0980078535號函參照)舉例而言,勞工每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為30000元,其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為2月1日至5月31日,則雇主應給付之2月、3月、4月、5月之原領工資補償分別為28000元,31000元、30000元及31000元。


(4)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是前述雇主給付勞工2月至5月原領工資補償期間金額不固定,應準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例如事業單位於5月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時,應以該勞工4月、3月及2月之原領工資補償平均計算,其月提繳工資調整自6月1日起生效;事業單位如為保障勞工權益,適時反映勞工實際之原領工資補償水準,願意為勞工每月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自屬可行。

 

勞資雙贏企管公司、感恩企管顧問公司、全觀公司董事長簡文成 2019.3.2撰寫 2019.3.3修正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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