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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逢其他諸日時,當日性質為何及應否補假分析|簡文成專欄

休假逢其他諸日時,當日性質為何及應否補假分析|簡文成專欄-HR

1.依現行法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包括內政部所定休假及勞動部指定休假,而依以往函釋,勞動部指定休假,包括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於投票日,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且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以及具特殊意義工作日之勞動部指定休假,例如77年1月30日為蔣經國先生大殮奉厝大典,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函釋指定放假半日(午前零時至中午十二時)。惟前述具特殊意義工作日由勞動部指定休假,恐將成為絕響,蓋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2條已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2.又,前述二種休假逢其他諸日時,當日性質及應否補假,人資同學常混淆不清,致生勞資爭議,並受行政裁罰;茲以具投票權及一日定義為00:00至24:00為例分析說明及製表如下:


A、內政部所定休假逢其他諸日,當日性質及應否補假


(1)逢工作日:當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並照給工資。


(2)逢休息日:當日為休息日,雇主應補給休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日即為內政部所定休假。


(3)逢空班休息日:當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原則上,雇主不須補給休假。


(4)逢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當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雇主不須補給休假。


(5)逢例假:當日為例假,雇主應補給休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日即為內政部所定休假。


(6)逢內政部所定休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兒童節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兒童節於後一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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