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解析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流程|勞動力量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
那麼對於老闆們而言,這段期間的人力空窗期,又該怎麼解決呢?對此,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號函釋,如果有員工在育嬰留停的期間,雇主是可以找尋「職務代理人」,並簽訂定期契約的(不過實務上似乎只有公務機關或大企業有這種制度......)。
(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與第19-2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資格如上圖所示,每一子女以申請人育嬰留停前六個月之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核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勞工保險局試算系統)
至於申請的方式,可以由勞工本人或公司向勞工保險局提出,主要準備的資料如下:
1.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與給付收據(如下所列)
2.育嬰留職停薪證明(讓公司於申請書蓋大小章也可以替代
3.申請人與子女戶口名簿影
4.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另外也提供勞保局的申請書範例給大家參考(申請書連結):
![]()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範例 |
備妥以上資料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後,經核准該筆津貼就會按月核發了。此外,依勞保局的建議與作業程序,大家最好在向公司申請育嬰留停後再申請該津貼,比較不會有被退件或補正的問題喔!
(三)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
不得不說,有些公司讓員工申請育嬰留停時很阿莎力,但遇到員工要復職的時候就開始出現爭議了。其實,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是有明確的定義何為「復職」的。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 |
依照以上法令,所謂復職的意義很簡單,就是要讓勞工回復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的職務,如果因為公司業務上的調整或其他非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無法讓勞工回復原職,也必須依照勞資雙方當初的勞動契約以及勞基法的調動五原則來跟勞工協商調整職務。然而,如果公司有不可抗力的因素,真的無法讓育嬰留停的勞工再回到公司,又該如何處理呢?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
如果公司有以上的法定事由,且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才可以採用資遣之方式來辦理,而其他詳細的資遣流程與規定,請參考漂亮轉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資遣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