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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HR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勞動關1字第1080125590號

 

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工會成立,促進勞工團結,保障勞工權益及提升勞工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成立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成立日期之認定方式,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所載之成立日期為據。

 

(二) 協助或輔導前款工會成立之工會或以推動勞動事務為成立宗旨之人民團體。

 

前項第一款工會之連署發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一) 具有受僱勞工身分。

 

(二) 未具有其他工會之會員身分。

 

(三) 所屬事業單位未成立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企業工會。

 

三、本要點之獎勵認定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 第一類: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資格者,得分二階段申請本要點獎勵:

 

1、第一階段:新成立之工會得向本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領取前款獎勵後,自成立日期起二年內,會員人數達組織範圍可加入工會人數之半數以上者,得再向本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 第二類: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且經所輔導或協助之工會於申請前款第一階段獎勵時,於申請書中載明在案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第二類獎勵,每年度以三次為限。

 

四、工會申請第一類獎勵時,應以專函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獎勵申請書(附件一)。

 

(2) 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3) 主管機關就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函之影本。

 

(4) 申請獎勵金切結書(附件二)。

 

(5) 發起人切結書(附件三)。

 

(6) 申請第一階段獎勵之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應檢附其會員為受僱勞工之相關證明;申請第二階段獎勵之工會,應檢附會員人數達組織範圍人數半數以上之相關證明。

 

五、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第二類獎勵時,應以專函檢具下列文件,併同申請第一類第一階段獎勵工會之申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獎勵申請書(附件四)。

 

(2) 工會或人民團體登記證書影本;人民團體並應檢附章程。

 

(3) 主管機關就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函之影本。

 

(4) 申請獎勵金切結書。

 

六、本要點之申請期限:

(一) 申請第一類獎勵者:

 

1、第一階段:應於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2、第二階段:應於成立日期滿二年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二) 申請第二類獎勵者:應於受協助或輔導工會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依據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時,申請文件應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依據本要點申請獎勵,如有特殊情形,並報經本部同意者,得不受第三點第二項及前點第一項之限制。

 

八、工會或人民團體之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其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五)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必要時,本部得限定期限通知其檢具領據辦理核撥。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獎勵單位之名稱、受獎勵金額、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獎勵單位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但受獎勵單位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受獎勵單位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九、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1) 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2) 未於本部限定期限內檢具領據到部。

 

(3) 意圖領取獎勵,而成立工會或輔導、協助工會成立。

 

(4) 不符工會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

 

(5) 其他與本要點之規定或目的不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因核定所受領之獎勵金;未返還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等規定追繳。

 

十、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不足支應本要點獎勵金之情事時,本部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


附件: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文章來源:勞動部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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