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勞動關1字第1080125590號 |
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工會成立,促進勞工團結,保障勞工權益及提升勞工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成立之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成立日期之認定方式,以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所載之成立日期為據。
(二) 協助或輔導前款工會成立之工會或以推動勞動事務為成立宗旨之人民團體。
前項第一款工會之連署發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一) 具有受僱勞工身分。
(二) 未具有其他工會之會員身分。
(三) 所屬事業單位未成立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企業工會。
三、本要點之獎勵認定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 第一類: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資格者,得分二階段申請本要點獎勵:
1、第一階段:新成立之工會得向本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領取前款獎勵後,自成立日期起二年內,會員人數達組織範圍可加入工會人數之半數以上者,得再向本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 第二類: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且經所輔導或協助之工會於申請前款第一階段獎勵時,於申請書中載明在案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第二類獎勵,每年度以三次為限。
四、工會申請第一類獎勵時,應以專函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獎勵申請書(附件一)。
(2) 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3) 主管機關就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函之影本。
(4) 申請獎勵金切結書(附件二)。
(5) 發起人切結書(附件三)。
(6) 申請第一階段獎勵之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應檢附其會員為受僱勞工之相關證明;申請第二階段獎勵之工會,應檢附會員人數達組織範圍人數半數以上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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