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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五、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第二類獎勵時,應以專函檢具下列文件,併同申請第一類第一階段獎勵工會之申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獎勵申請書(附件四)。

 

(2) 工會或人民團體登記證書影本;人民團體並應檢附章程。

 

(3) 主管機關就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備查函之影本。

 

(4) 申請獎勵金切結書。

 

六、本要點之申請期限:

(一) 申請第一類獎勵者:

 

1、第一階段:應於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2、第二階段:應於成立日期滿二年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二) 申請第二類獎勵者:應於受協助或輔導工會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依據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時,申請文件應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依據本要點申請獎勵,如有特殊情形,並報經本部同意者,得不受第三點第二項及前點第一項之限制。

 

八、工會或人民團體之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其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五)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必要時,本部得限定期限通知其檢具領據辦理核撥。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獎勵單位之名稱、受獎勵金額、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獎勵單位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但受獎勵單位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受獎勵單位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

 

九、工會或人民團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1) 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2) 未於本部限定期限內檢具領據到部。

 

(3) 意圖領取獎勵,而成立工會或輔導、協助工會成立。

 

(4) 不符工會法及其相關規定之情事。

 

(5) 其他與本要點之規定或目的不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因核定所受領之獎勵金;未返還者,由本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等規定追繳。

 

十、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不足支應本要點獎勵金之情事時,本部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


附件:勞動部獎勵工會成立實施要點


 文章來源:勞動部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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