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勞動力量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
特殊型態 | 得調整之條件 | 行業 |
(一) 時間特殊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
(二) 地點特殊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
(三) 性質特殊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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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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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狀況特殊 |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1. 製造業 2. 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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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你不知道「七休一」這個議題到底有什麼好爭議的話,建議可以參考我們先前的文章「|動態議題|讓你看懂『七休一』爭議從何而來」囉!
Q12:法令規範調整例假要在「每 7 日之週期內調整之」,那麼實務上到底該怎麼運作?
Ans:若讀者所服務的單位是在以上的行業別,而且也有符合特定條件的話,首先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工人數超過三十人的事業單位則要向主管機關備查,接著則是討論如何調整例假,而在議定的過程中勞資雙方最好先定義「每7日」的週期為何(例如星期一至星期日或星期日至星期六),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最後,則是將安排例假的方式與會議紀錄公告給勞工知悉,並注意往後排假都還是要在週期內至少排定一天例假。
另外要注意的是即使週期內有排定例假,還是要注意是否有安排休息日,或是其中的國定假日有沒有跟排定的例假重疊,如果有前述的情形,則要注意有無發給加班費或另外補休國定假日囉。
六、實務常見問題
Q13:這次修法規定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在變更加班時數、調整輪班間隔休息時間及不受七休一限制等彈性措施時,要向主管機關備查,是什麼時候要報備呢?
Ans:事業單位最晚要在開始實施上述的彈性措施之「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而如果是因爲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來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 24 小時內報備。
目前勞動部有建置「線上備查系統」,只要有工商憑證等,並照著網站中的說明逐步填報就可以完成了,或是可以問問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有什麼其他方式可以完成報備。
Q14:接上題,「30人」是如何計算?分公司的勞工也算嗎?
Ans:依照官方的認定,所謂「30 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所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也包含在內。
Q15:如果事業單位在全台各地設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那是要分別報備,還是統一由總公司報備即可?
Ans: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 都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Q16:如果滿30人的事業單位沒有經過上面的程序報備又會怎麼樣?
Ans:若事業單位沒有依照上述的程序報備,或甚至根本不在適用的範圍內而逕自實施彈性制度,如果被員工檢舉或是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那麼就會依照各個違反的法條處以罰鍰,老闆們反而就因小失大了!
本文由 勞動力量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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