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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看員工LINE對話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熊麻糬專欄
民事責任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可請求法院排除雇主、主管監看之行為,如果勞工認雇主、主管監看LINE對話之行為,導致員工受有侵害,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解決的方法
在僱傭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制定監看辦法,聲明電子郵件和LINE對話不能確保隱私,使員工充份了解公司對其監看之立場,讓雙方都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避免日後發生爭議,這時你會問員工不簽怎麼辦咧?基本上新進勞工不同意不簽署,可能就協議不到職,至於在職員工不簽的話那就視同無效,雖然雇主僱傭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制定監看辦法,但還是得違反勞工自由意志,實務上在職勞工可協議離職,所以各位雇主們,監看勞工LINE訊息內容,雖然有其必要性,但還是應該要避免侵害員工隱私權。
本文由 作者 Mr 熊麻糬
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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