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欲主張民法的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責任時,該減損比例程度如何估算認定?∣ 宇恒週報
(三) 因此,無論是以「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或以「勞保給付日數比例法」估算勞動能力減損之程度,皆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如此計算恐有疑義,而依照目前實務通說,最終仍須由醫院依照勞工過往就醫資料,輔以勞工之工作經歷、工作內容等職業史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的程度,並由法院依照勞工之職業、智能、性向、年齡、再教育等因素加以審酌認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 綜合上述,當勞資雙方對於勞動能力減損比例有疑義時,最保險作法即由勞工逕向各級醫院之「職業醫學科」門診申請鑑定,例如臺大醫院職業傷病醫學科目前已可接受個人委託方式鑑定,以釐清雙方疑義。
而在尚未尋求專業鑑定時,若先以前揭二種計算方式的比例區間中間值,初步估算勞動能力減損的程度,似無不可(蓋通常「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之比例較高、而「勞保失能等級之日數比例法」之比例較低)。
以本所過往實務處理經驗來看,曾有勞工經勞保局認定失能等級為11等級,勞保給付標準為240日,依「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推估減損比例為「38.45%」,若依「勞保失能等級之日數比例法」計算,其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13%」(240日/1800日=13%),二者中間值約為「21%」左右,後該名勞工經台大醫院鑑定判斷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18%至28%」,似乎差異尚在合理範圍內。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