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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非法定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經核准者,得否繼續參加勞保及就保?|簡文成專欄

(5)依有利於勞工解釋之原則:如前所述,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即開宗明義揭示該條例之立法宗旨為:「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則基於保障勞工參加社會保險權益,於勞工保險條例各條款本文解釋有疑義時,自應以有利於勞工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勞工因非法定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既經雇主核准,於該期間勞動契約關係繼續存在,且該條例亦未明文排除其不得繼續參加勞保,則基於有利於勞工解釋之原則,應解為該非法定事由留職停薪之勞工得繼續參加勞保,始為適法。

 

更何況該會曾先後於下列3則函釋表示勞工與投保單位間如仍具有僱傭關係,即得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繼續參加勞保:

(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5月7日台86勞保2字第01755號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經派遣出國提供服務續保者, 係以受僱員工為限。…若該勞工係由台灣總公司派遣至外國工作,與該公司仍具有僱傭關係,即得依據上開規定繼續參加勞保。」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6月2日台81勞保2字第11604號函:「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27日勞保1字第0940068144號函規定:「…是以被保險人符合留職停薪等規定且勞動契約仍存在,而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續保者,投保單位不得以無法扣收繳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辦理其退保。」如解為勞工因非法定事由留職停薪不得繼續加保勞保,除有違有利於勞工解釋原則外,亦將造成勞委會發布函釋間之相互矛盾。


(6)勞工保險局拒絶勞工因非法定事由留職停薪續保勞保及就保,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68號解釋文及第609號解釋文意旨:按司法院釋字第568號解釋文闡明:「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事由,係屬勞工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攸關勞工權益至鉅,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其立法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所許。」另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文亦明揭:「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勞工因非法定事由留職停薪得否續保勞保及就保,係其公法上權利,如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應受憲法保障,並攸關勞工權益至鉅,如不許其續保勞保及就保,係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勞工保險局或勞動部如僅以屬命令性質之函釋剝奪因非法定事由留職停薪勞工續保勞保及就保之權利者,顯係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更何況就前述情形於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亦未以法律明確授權勞動部以命令予以限制。


奧修大師說:「我不教導任何的教條,我只會幫助我的人對每一件內在和外在的事情都變得更加有意思。這包含著我全部的教導,成為有意識的,成為覺知的,並且出自你的覺知去生活。讓你的覺知成為決定的依據。

 

不要從外界強加任何的規範,讓規範從內在流入而出、讓它湧現。如此一來,生命將會永遠是新鮮的,年輕的、充滿活力的。生活亦將變得愈來愈強烈、熱情。」(註2)大師又說:「真理不可能被買到。你沒有辦法從別人身上得到它,它是無法轉手交給別人的。

 

你必須自己去發現它。沒有任何的錢可以讓你買到它,沒有任何的權力可以讓你取得它,但如果一個人進入它自己的內在時,他將會在那發現它。….記得一件事: 無論你從別人那裡買到什麼,那都只是某種關於真理的東西-那不是真理,你買到的只是文字而已-空洞的,沒有內容的文字。真理唯有當它是你自身的體驗時才是真理。

…所有你需要做的就是一個內在的找尋,穿透內在的世界,讓你達到自身本性的核心-你在那將會找到它!…真理是完全無法分割的,你在你絕對的單獨中才會知道真理,那是你最內在的殿堂,那是真正的廟宇,在那裡真理總是一直都等待著你。」(註3)

 

註1.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勞工因服兵役留職停薪而參加軍人保險者,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註2.睡前的冥想,第272頁,奧修大師著,張嘉莉譯,探索文化出版社出版。


註3.睡前的冥想,第184-185頁,奧修大師著,張嘉莉譯,探索文化出版社出版。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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