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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員把公司資料存在USB,老闆表示員工竊取營業秘密,逼員工簽本票賠償該如何自救?|熊麻糬專欄

女職員把公司資料存在USB,老闆表示員工竊取營業秘密,逼員工簽本票賠償該如何自救?|熊麻糬專欄-HR

 

案例

桃園某科技公司老闆,因女職員把公司資料存在USB,遭老闆和女會計以盜取機密為由百般恐嚇,但員工並無洩漏公司機密之事實,但卻遭老闆逼簽本票並被藤條、高爾夫球桿抽打。

 

工作帶回家做,員工是否構成洩密罪?

從公司角度來講,倘如勞動契約中已明定不得將報表攜帶回家,而員工仍蓄意將報表帶回家,恐有違犯勞動契約之虞,惟是否因此即構成洩密罪,原則上仍有待商確,

,如果雇主想要用違反勞動契約之事由解雇員工,必須先看員工所攜出之文件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情節重大是否影響營運;至於本案刑事責任而言,員工無主觀意識之犯罪行為,僅僅只是帶回家完成工作,本身勞動契約如果在與公司沒有特別約定、勞工也沒有洩漏予他人的狀況下,不會成立刑法第317條的洩密罪,更不會有妨礙秘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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