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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不固定之部份工時勞工,連續工作6日的加班認定|沈以軒專欄

叁、【問題解析】
本件勞工甲、乙均屬部分工時勞工,依照勞動部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意旨,無法適用變形工時制度,故必須嚴格遵守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之規範,合先敘明。


一、 勞工甲:按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暨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並不因部份工時勞工而異。因此勞工甲在最多僅連續工作6天之前提下,既已於本週與次週分別排定2天之休息,當已滿足一例一休之要求,而不再以「任七日」檢視例假與休息日之數量。此觀本所獨家去函獲得之勞動部108年03月18日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電子回覆內容:「依來函所敘,勞雇雙方約定本週之休息日為週三、例假為週五,次一週之休息日為週五、例假為週六,尚符前開規定;雇主如未使勞工於本週之休息日出勤,不生加成工資給付之問題。惟雇主如使勞工於次一週之週五出勤工作,恐有違反例假七休一規定之情形,併予敘明。」即明。


二、 勞工乙:
(一) 勞工於「4/29~5/5」當週已出勤5天,若未指定休息日加班,則未出勤之5/1與5/5必為例假與休息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國定假日遇例假及休息日者,雇主應擇日補給勞工原本5/1勞動節之休假,此觀勞動部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1060011827號函亦明。
(二) 附帶言之,若勞工乙額外於5/1出勤(即當週出勤六天),則5/1出勤之加班費如何計算,端視該日性質為休息日或國定假日,若為前者,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加班費標準計給,並依前開第(一)點給與補假一日之權利。反之,若為後者,則依勞基法第39條按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外,仍應在「4/29~5/5」週期內擇一日作為休息日,並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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