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750
置頂

事業單位為所屬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而支付之保險費,如轉列其薪資所得者,其性質究屬工資或非工資?|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為所屬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而支付之保險費,如轉列其薪資所得者,其性質究屬工資或非工資?|簡文成專欄-HR

 

問題:事業單位為所屬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而支付之保險費,如轉列其薪資所得者,其性質究屬工資或非工資?

回覆:


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均常性給與均屬之。」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月24日台(84)勞動2字第102126號函認:「凡因勞工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達成效率、出勤狀況等與工作有關而發給之獎金、津貼均屬工資。」另就前揭條文所稱「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2字第103252號函略以:「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ㄧ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義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又就工資之定義,學說上固有「經常性給與補充說」及「經常性給與要件說」之分,惟前揭2學說對工資為勞務之對價,則無爭執。

若雇主給付之報酬與工作無關,而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不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26日勞保2字第0950114071號函參照),可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亦可不併入勞保投保薪資、健保投保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申報及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費計算基礎)計算。


再者,雇主為抵充職業災害補賠償,給予勞工較周全保障,並減輕給付職災補賠償之財務壓力,或者為留才,而為特定勞工投保商業保險,就雇主支付之商業保險保費,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第3款規定,雇主為勞工投保之「團體保險」,其由雇主支付之保險費,以雇主或被保險勞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勞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勞工之補助,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勞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