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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規章規定或契約投保之團保醫療險為福利者,是否即不得抵充「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雇主要求勞工返還抵充金額,須約定嗎?|簡文成專欄

保險公司將醫療理賠直接郵寄勞工自行受領,係依團保契約約定所為之給付,雇主並未放棄行使抵充權;再者,於雇主主張以團保醫療理賠抵充後,該勞工受領之「雇主得抵充之團保醫療理賠」,即屬溢領,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勞工返還義務,無待契約約定,勞工未返還雇主得以抵充之金額,應屬不當得利,雇主得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25條規定訴請返還。

 

雇主如擬自發給勞工工資中扣抵者,依勞動部函釋意旨,勞資雙方應依同法第22條但書規定「約定」之,且前揭函釋採嚴格解釋認,即便勞資雙方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抵ㄧ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否則即難謂未違反勞基法第22條所欲規範之意旨。



此外,尚須注意者,雇主應給付之必須醫療費用補償如為10萬元,而雇主也已給付,經勞工受領,而團保醫療理賠12萬元者,勞工僅須返還10萬元,另2萬元係屬保險公司依團保契約理賠,勞工無須返還。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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