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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從罷工學集體勞動概念

『曹新南專欄』從罷工學集體勞動概念-HR

 

#勞動三權是甚麼?

所謂的勞動三權,指的是 #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這是法律保障的勞工權利。

#團結權,對應 #工會法
#協商權,對應 #團體協約法
#爭議權,對應 #勞資爭議處理法

簡單說,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權力是不對等的。舉個例子,雇主給予勞工的勞動條件,基本上勞工很難討價還價,若是勞工希望更高的工作報酬,雇主不同意,勞工要就接受原來的條件,不就離開。

所以,法律允許勞工團結起來,也就是 #團結權,透過集體的力量,一起跟雇主協商勞動條件,這樣天平的兩端比較一致。

藉此,法律保障勞工的 #協商權,大家一起跟雇主好好協商勞動條件。

但是,若雇主還是堅持怎麼辦? 法律賦予勞工 #爭議權,最後的手段就是罷工,希望藉由癱瘓雇主營運,逼雇主回到雙方協商,談出一個結果來。

而若是雇主違反勞動法令,這屬於 #權利事項,這是不能罷工的,只有涉及勞動條件改變的 #調整事項,才可以罷工。

舉例,雇主不給加班費,這個請上法院討,所以不准罷工;而薪水本來是25K,勞工希望30K,這樣才可以罷工。

#甚麼叫不當勞動行為

簡單說,就是雇主打壓工會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大概的項目是工會法第35條,包含了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等,還有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違反誠信協商原則都是。

大概程序是由工會提出,由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學者專家裁決。裁決決定後,若不服則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罷工影響客戶權益可以嗎?

罷工的基本概念,本來就是要影響雇主營運,最好是把整個生產或營業癱瘓掉,這樣雇主才會妥協,願意跟勞工進行協商。

大家試想,如果一場罷工,對雇主的營運完全沒影響,雇主還會願意跟勞工談嗎? 當然不會。

可是客戶或旅客是否就活該倒楣? 當然不該,這就回到原本商業契約的本質,若客戶因此受損,理應依合約向公司求償。

那麼公司可否向發動罷工的工會求償呢? 不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二項 :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不過在此次長榮航工罷工爭議中,我們看到很多勞資之間的攻防,確實導致的客戶權益受損,這應可考慮修法賦予雇主應有的責任。

為何對客戶交代或補償是公司的責任? 這很簡單,客戶本來就是與公司簽約,而不是跟工會;而公司發生罷工爭議,顯示在之前的多次協商中,公司就沒有處理好與工會之間的爭議,才會演變到最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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