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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天正常工時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週ㄧ、週三或週五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並配合加班4小時者,雇主應給付之當日加班工資為何?|簡文成專欄

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天正常工時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週ㄧ、週三或週五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並配合加班4小時者,雇主應給付之當日加班工資為何?|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天正常工時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週ㄧ、週三或週五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並配合加班4小時者,雇主應給付之當日加班工資為何?


回覆:
1.按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部分工時或全時勞工)或工資給付方式(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為何,均有該法所定勞動條件相關規定之適用。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例假及同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而言,不論其出勤方式或計薪方式為何,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其中例假及休息日係為使勞工於勞動契約關係持續7天者,給予2日有薪休息,以恢復其身心及體力,而休假日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且不損及原有工資之權益。勞動部103年10月28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08號函明揭:「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係公法上強制規定之權利與義務,故勞工無出勤之義務,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該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此與ㄧ般勞務提供之對價工資無涉。」


2.又就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照給」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8月8日勞動3字第1020021797號函略以:「所稱工資照給,係指應依勞雇雙方原來之約定給與。」


3.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勞資雙方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休假日,應予勞工放假並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除原本之當日工資外,另再加發ㄧ日工資,並有勞動部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060011827號書函:「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再加發ㄧ日工資。」

 


4.另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發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3款第2目亦規定「陸、勞動條件基準三、例假、休息日、請假等相關權益(二)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16日勞動2字第1010132874號令同認「ㄧ、核釋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以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約定其工資額....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以前開約定之金額核計同法..第39條休假日(出勤)之工資。二、...至有關..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5.如勞雇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4小時,每小時工資為150元,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前述原約定須出勤之週ㄧ、週三、週五如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雇主亦依原約定未使勞工出勤者,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前所述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稱工資照給,係指應依勞雇雙方原來之約定給與,既然週一、週三或週五當日,勞雇雙方原約定須出勤4小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雇主應免除勞工當天出勤4小時勞務,但應照給600元工資(計算式=150元✖️4小時)。至於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於前述工作日遇內政部所定休假日當日出勤4小時,論者有謂,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2月21日台(83)勞動1字第102498號函及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規定,雇主應加給8小時加班工資,即勞工當日可得1800元工資(計算式=(150元✖️4小時)+(150元✖️8小時))。

本文認,前述見解顯誤解法令,蓋因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2月21日台(83)勞動1字第102497號函及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39675號函係用以規範全時勞工於休假日出勤之工資計給標準,部分工時勞工既與雇主約定工作日之正常工時為4小時,於當日配合出勤4小時內,自僅須加給4小時工資,即勞工當日可得工資1200元(計算式=(150元✖️4小時)+(150元✖️4小時))。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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