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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私生活不當行為之懲戒|周兆昱專欄
不過,即便是承認企業秩序或企業利益之危害等抽象事由可作為懲戒事由,亦不能忽略必須同時考量勞工於公司內之地位、職務等事項,越基層員工之言行對於企業形象之影響可能性必然越低。
那麼,吾人如檢視K小姐此次之言行是否達到「不得不將勞工排除該企業之必要性」之程度呢?她的言行是否已經紊亂企業秩序或妨礙長榮航空對於空服員之管理?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長榮的強勢作為絲毫不受影響。
那麼有無對外損害企之信用或交易關係?我是沒有全面去蒐集各網站之留言,所以無從得知是否真的有人因為K小姐的PO文就要取消長榮之機票。至於企業形象?顯然一位普通的基層空服之不當言行實在難以產生如此重大之影響,倒是那位副總經理的身分地方比較可能對於企業形象有顯著不良之影響吧!
綜上所述,即便我們承認雇主可以用工會間諜的手段去取得工會內部群組之對話內容,K小姐之言行也未達懲戒解僱之程度,長榮航空解僱她的行為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而應該無效。又以上內容並未考量K小姐工會會員身分及甫結束罷工等因素,只是單純基於雇主懲戒權行使之限制進行分析,若再加上工會及罷工因素,則雇主解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而無效之可能性必然更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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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醒,K小姐不是在工會群組發言,她是在同期空服員(含已經離職者)的群組說的。如果是這樣子,那麼私人行為的程度就更高,更不能輕易解釋為雇主懲戒權行使的對象了。
(本文由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周兆昱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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