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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法預告資遣勞工者,其契約終止日、離職之當日、勞保退保日及離職生效日等各為何日?|簡文成專欄

舉例而言,雇主擬預告資遣勞工,契約終止日為107年8月31日,而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迄契約終止日3年以上者,採逆算法認,預告期間自勞動契約終止日之前一日起算,逆算至所須預告期間30日末日為「期間之終止」,即預告期間為「107年8月1日至107年8月30日」,雇主應於107年7月31日向勞工為預告資遣之意思表示,而「雇主資遣之意思表示於107年7月31日當日為勞工了解時,發生效力」,然,「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為107年8月31日;採正算法者,如勞動契約終止日仍為107年8月31日,雇主應於107年8月1日向勞工為預告資遣之意思表示,預告期間自107年8月2日至8月31日止。


另外,依下列函釋規定,「離職之當日」即「在職之最後一日」,亦係「勞動契約終止日」,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雇主應於離職之當日即勞動契約終止日申報退保,以前揭案例而言,雇主應於107年8月31日申報退保: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12日(80)台勞保二字第 14688 號函:「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 年7月13日勞職特字第 0990075446號函:「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至於「離職生效日」,係指契約終止日即「離職之當日之翌日」,因離職之當日為勞工在職最後一日,仍屬在職,從契約終止日之翌日零時起,勞工即與雇主不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故稱「離職生效日」,以前揭案例而言,係指107年9月1日,並有下列函釋暨判決可參:(註1、2)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 2 月16日勞保 1字第 1010053851 號函:「二、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本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投保單位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日時停止。

 

又本會8 0年10月12日台80勞保2字第14688號函規定,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 一日。
三、…被保險人於離職日仍屬在職,且離職退保當日24日時前保險效力有效存在,尚不得於該日依前開規定至公立就業服機構申請失業認定。」

(2)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3號判決:「
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並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係於95年12月1日收受被告用之任免通知書,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資遣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係於95年12月1日到達原告時發生效力。

 

而該任免通知書之發文日期為95年11月30日,其上復載明「以發文日後10天為資遣生效日,薪資結算至生效日前1日」等語,則有被告95年11月30日95人行字第0950026262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是此一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行為,屬附始期之法律行為,且係以「日」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期間應自95年11月30日之翌日起算10日,而以95年12月10日之終止為勞動契約期間之終止,亦即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行為,係自95年12月11日零時起發生效力。」


末者,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就前揭條文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向後逆算10日,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故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舉例說明: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1年2月20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1年2月21日,依前揭函釋,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1年2月21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1年2月12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1年2月13日(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故雇主應於101年2月13日前為該員工辦理資遣通報。」可參。

註1: 「離職之當日」=「在職之最後一日」=「勞動契約終止日」
註2:「離職生效日」=「離職之當日之翌日」


雇主依法預告資遣勞工者,其契約終止日、離職之當日、勞保退保日及離職生效日等各為何日?|簡文成專欄-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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