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其立法理由及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範例說明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關 2 字第 108012713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7-1 條(108.06.19)
要 旨: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其立法理由及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範例說明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其立法理由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即本項規定係禁止要派單位已經決定特定人選(如以招募、面試或其他方式)後,將該名勞工轉由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再派遣至要派單位,並接受其指揮監督從事工作之行為。
二、前揭行為禁止,係為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例如要派單位自行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勞工等情形,即屬違反本項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之規定。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2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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