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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廣告內容登載「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歡迎中高齡人士」,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林婕兒專欄

徵才廣告內容登載「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歡迎中高齡人士」,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林婕兒專欄-HR

 

問:徵才廣告內容登載「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歡迎中高齡人士」,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

 

【就業平等原則】

我國工作權的最高指導原則為憲法,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指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的國民,不分性別,憲法均應保障其工作機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上開規定係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平等,禁止僱用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其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

 

 

【就業歧視】

根據勞動部行政函釋,「就業歧視」是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就業歧視分成兩類:

(一)直接歧視:可以清楚透過雇主的決定或措施來判斷,例如因員工懷孕而解雇、或直接指定聘用男性,上開限制與工作毫無關聯。

(二)間接歧視:雇主的決定或措施表面上雖然中立、友善,但實質上卻對於特定或不特定族群造成不利影響。

 

徵才廣告內容登載「歡迎二度就業婦女」、「歡迎中高齡人士」,恐造成求職人因自身非「二度就業婦女」或「中高齡人士」而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致生影響求職者就業機會之結果,已涉悖離前項就業平等原則,雇主亦構成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2月15日之勞職業字第1000506072號函
  2. 新北市政府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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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婕兒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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