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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專欄】部分住院醫師開始適用勞基法責任制|法操
若只有跟住院醫師簽訂84-1約定書,但還沒送核備或還沒核備下來呢?
依【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
亦即,在沒完成核備之前,住院醫師仍應適用「一般勞基法每日正常8小時/每周正常40小時/每日總工時12小時/每月加班46小時/7天休2天/女性22~隔天06不工作」之限制,
例如A女性住院醫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則:
每天超過8小時的部分就算加班、
每週超過40小時的部分也算加班、
每天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每7天要有2天作為例假與休息日、
女性員工22~隔天06工作要經『工會』or『勞資會議』同意,
以上除了要補給加班費之外,每一條都有罰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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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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