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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HR

 

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107年12月5日公布之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鑑於本法為新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關係紛爭解決機制中,如: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均設有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且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之調整配合,須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同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司法院日前已公告本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本法公布迄今,司法院即著手進行,包含「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在內之七大籌備工作。其中因配合本法之施行所增訂或修正之法令共13項,目前已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並進行「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之預告程序。此外,自本(108)年5月至8月間已召開8次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會議,完成勞動事件審理細則草案二稿,刻正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其內容之確認審查。其餘法令亦將於近期陸續研擬完成。

 

    另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之調解委員,司法院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之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出席,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報酬等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本年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法庭事務分配,俾勞動法庭法官於新法施行前,均能完成相關專業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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