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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因本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應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但需具備勞、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且須直接參與調解程序,故其素質之良窳攸關勞動調解之成效,尤應慎重遴選。司法院於本年3月函請熟知勞動、工商等事務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等,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人選,共獲1,236人,已依受推薦人之專長屬性分列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以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相關遴選作業,並自本年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之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亦於平面媒體、廣播節目進行相關宣導。期能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本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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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司法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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