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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對公司管理實務的三大影響|菲大專欄

第38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這條是我認為影響層面最大的!簡單地說,出勤時間認定就是以打卡/簽到時間為準!幾乎每家公司都有加班申請的規定,有提出加班申請且經主管核准才算加班,沒提出申請的就不算加班。從公司管理的角度,這樣的規定作法其實是很合情合理,但相信大部分公司的老闆、主管和人資夥伴,看到這樣的規定會跳腳吧。我猜想政府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有少數公司以這種內部規定來規避員工有加班事實,但不給加班費。仔細想想:公司的很多規定,不就是因為有某個人或少數人,做了原來規定以外的不當行為而增設的嗎?所以要怪就怪那些少數的公司,不要罵政府囉。

 

既然有了這條規定,公司人資作業該如何因應呢?如果以員工實際打卡簽到時間為準,那不是天天都要計算加班費,連幾分鐘也要算加班嗎?所以員工上班打卡必須打得很準,八點上班就只能打八點整,不能提前打卡,打晚了一秒鐘要算遲到?下班時下大雨、塞車,員工不能在公司多停留,必須準時打卡下班?政府這條規定不就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爛規定嗎?

 

其實在法律之外,還是要兼顧合情合理的實際面,只要是合情合理的,相信勞工單位和法官不至於吹毛求疵、雞蛋裡挑骨頭。OK~面對這條款,怎樣做才是合情又合理的打卡規定?(千萬不要去竄改員工的出勤記錄,市面上有軟體系統強調可以自動竄改出勤記錄。)

 

在此,我有個可行的建議作法:

 

我們都知道勞基法有這樣的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所以我認為可以這樣規定:「如無加班申請者,上班前30分鐘以內才能打卡,下班後30分鐘以內必須打卡。這30分鐘應該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員工有異議,那就再縮短為15或20分鐘,這個打卡彈性時間必須得到多數員工的認同才行。

 

就算有了這樣的打卡彈性時間規定,總還是會有少數員工提前或延後打卡,怎麼辦呢?這時候就是要靠管理要求了!如果公司容忍這樣的行為,會被視為默認同意,那就要算加班費了。至於該怎麼去管理這樣的少數行為,只能靠主管和人資的智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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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將在明年1月1日施行,法院就勞動事件與其他特殊事件競合時,該怎麼處理呢?


文章來源:菲大的人資私房話​

一個有跨領域背景以及跨國人資管理經驗的HR,現為FemasHR鋒形雲端人資系統的特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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