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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公司可與女員工約定「結婚就離職」嗎❓|楊朝鈞律師
「民法」就有規定,若大家訂立的契約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就是無效的。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依照法院的解釋,是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
那公司和女員工這樣的約定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嗎?
司法院對此就曾說明,這樣的約定已經破壞男女平等原則,甚至限制女員工的工作權、結婚自由,所以應已違背我國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應為無效。
後來「性別工作平等法」更直接立法禁止公司與員工這樣約定。
另外也禁止約定「將來懷孕、生小孩或育兒就必須離職」。如果違法作上述約定,該約定是無效的,公司更將因此遭受罰鍰處分。
所以如果你是員工,誤簽這樣的契約,別傻傻的委屈離職。
如果你是公司,趕緊收手,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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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實務見解:
司法院78年8月(78)廳民一字第859號函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民法第71條、72條
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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