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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各級機關之適用差異(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5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沈以軒專欄

因此,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81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二)經查,本件A機關裁處甲公司2萬元罰鍰,經甲公司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並發回A機關,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若原處分涉及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等裁量瑕疵,A機關於正確認事用法後,逕自將罰鍰金額變更為30萬元罰鍰,並「不」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肆、宇恒叮嚀

綜上所述,以往許多事業單位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不問裁處理由為何,均一概提起訴願,試圖取得較有利之結果。惟自本件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後,建議人資夥伴協助事業單位提起訴願前,可先請律師評估風險性,以免遭原處分機關認定原處分具有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等裁量瑕疵,反而再為更不利益處分(尤其是一開始主管機關僅處以最低罰鍰數額時),如此一來,提起訴願結果反而得不償失,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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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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