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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適用與否只能全有或全無嗎?|吳俊達專欄

勞動法的適用與否只能全有或全無嗎?|吳俊達專欄-HR

 

這次熊貓外送員的死亡車禍(本質上屬於職災爭議),再次讓「外送平台服務」(非典型勞動)有無勞基法的適用,這樣一個重大法律爭議,又浮現出來。

 

針對「非典型勞動契約」,為什麼我們永遠都在吵:「契約」到底是「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

 

當每一次「涉及非典勞動契約的勞資爭議」發生,究竟「是否構成勞動契約」(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從屬性與否?)的爭論,就是大家喋喋不休吵一遍,然後…………(廢話,當然是沒有下文,直到下次爭議事件再發生)

 

關此,勞動部的意見(相信多數法律人也是如此),大概幾乎都是「視個案事實而定」,只差沒乾脆直言「只能當事人上法院打官司去釐清了!」、「大概只能最高法院說得算」。

 

在我看來,問題的真正關鍵,其實在我們對於「勞基法、其他勞動法令」的適用與否,一向都是採取「全有-全無適用」這樣的思維。

 

我們真得只能這樣處理法律問題嗎?只能這樣設計制度嗎?我們難道忘了,法學方法論上,我們如何處理「混合契約」、「聯立契約」的法律適用?

 

因此,我一直有個解決「非典型勞動契約法律適用爭議」的想法,以下說說提供大家思考參考,就給有興趣的人一起研究:

 

所有的「勞動法規」,裡面涉及的「各項勞動者保護機制」,包括:

 

(1)就業保障及歧視禁止、(2)求職者及員工個資及隱私保護、(3)工資保障、(4)基本工時限制、(5)休時及休息規範、(6)基本休假保障、(7)童工保護、(8)女工保護、(9)退休制度、(10)職災補償制度、(11)職災風險通報及預防機制、(12)職業安全訓練、(13)技術生規範、(14)工作規則內容控制、(15)勞資會議規範、(16)性別歧視禁止、(17)性騷擾防治、(18)促進工作平等措施、(19)反職場罷凌機制、(20)內部調查及申訴程序、(21)員工福利保障制度、(22)勞工保險投保、(23)勞動檢查制度、(24)勞資爭議解決機制、(25)加入工會權益......等等「每一個議題」所衍生、發展出來的各式各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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