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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談《勞動事件法》對企業實務管理的影響|菲大專欄

三談《勞動事件法》對企業實務管理的影響|菲大專欄-HR

 

最近很多客戶和人資夥伴詢問:勞動事件法實施後,要如何因應的具體作法。相信大家都研讀過勞動事件法所有條例,甚至逐字逐句地推敲,但如何不違法又能符合公司管理和現實狀況,實務的具體做法?這才是大家真正關心的重點。

 

為何這個法律會引起廣泛的討論和關注?其實說穿了,就是還有一些企業目前的作法是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去年六月行政院剛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時,我已先提出 【勞動事件法通過對公司人事管理有哪些影響?實務上又該如何因應?】一文,在今年八月宣布勞動事件法於109 年1月1日正式實施時,再次提出 《勞動事件法》對公司管理實務的三大影響 的看法,現在再更深入地提出個人的具體建議。

 

首先要提一個概念:勞動事件法的前提基本上是有勞資爭議情事發生。因此,如何避免勞資爭議才是根本之道。之前提過勞動事件法對企業管理的三大影響:第35、37和38條,其中第35條講的是雇主必須備置及提出勞資爭議請求事件之書面資料,這點早已在相關勞動法規及勞動檢查中有嚴格的規定要求,應該沒什麼爭議。第37條說的是「工資」的認定,雖然相關法規也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上仍然有不少企業的薪資制度結構有待改善。第38條是影響最大的,講的是「加班」的認定,這點在《勞動事件法》對公司管理實務的三大影響 中有較明確的說明和建議。

 

遵法守法是無庸置疑,問題是企業經營有其現實的需求和考量,對企業而言,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其實也不是新規定,只是要讓勞基法的規定更加落實執行。我先講幾個現實存在的幾個作法,以負面表列的方式,提醒大家有哪些事不要做:

 

一、誤用「責任制」:

勞基法第84條之1所列的工作者才是責任制,其他的都不能用責任制。很多公司的高階主管和業務人員都會說是責任制,有一些專案工作被認為是責任制,就是要把工作做到好為止。基本上這些大部分都不算責任制。不是責任制就必須跟一般員工一樣,上下班要打卡、超時工作要給加班費等。實務上這些高階主管和業務是責任制是多年來的慣例、不打卡是一種榮譽尊重的象徵等原因,好吧,就算這些所謂的責任制人員有自覺不會要求加班費,但問題是現在規定這些人就是要打卡啊,這立馬有二個問題要解決:

  • 要求這些原本不打卡的人打卡!?這些人在公司都有一定的重要性,也習慣不打卡了,要如何讓他們乖乖照規定打卡?從另一個管理角度,打卡只要幾秒鐘,有很困難嗎?如果連打卡這種小事都不能要求做到,相信這公司在其他管理方面也應該有問題吧!最好的方式是高層主管帶頭做,並宣示這是公司的規定,不要為難小人資。(未備置出勤紀錄的罰款公定價是九萬元起跳)

  • 業務人員要先進公司打卡再去拜訪客戶,下班還要回公司打卡下班,這樣浪費很多寶貴時間,可能嗎?當然可能啊!現在科技很發達,手機APP打卡已是很普遍,相關的打卡定位和權限管理都是系統的基本功能了,而且價錢也比買傳統的感應刷卡機便宜許多。

 

二、打卡記錄造假:

有些公司會先要求打下班卡再加班工作,如果這樣做有真正計算足夠的加班費,也沒有強迫員工加班,就純粹是超時加班的問題,但如果沒給足加班費,那就是嚴重違法了。也有公司會買能夠自動竄改調整打卡紀錄的資訊系統,坦白說,用這樣的系統騙得了勞檢員,騙得了員工嗎?我在上課時常說:所謂的勞資爭議就是勞資雙方有一方不滿,只要雙方都協商認同,就不會有勞資爭議。但夜路走多了,遲早還是會遇到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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