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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的連續工作年資要合併計算嗎?|菲大專欄
上週台中地方法院一個判決相當值得很多公司檢討和警惕,讓我們來看看吧!
狀況概述:
一、某位機械清潔員自1997年10月開始在A公司工作,該公司於2009年轉型易名為B公司,負責人變更為老闆娘,員工仍舊為B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內容和薪資都不變。B公司於2012年6月始以勞保新制為員工提撥6%退休金。
二、該員工因有農保身份,故要求公司不要投勞保,老闆即同意以基本工資以外,另外給予補助金,使其總薪資達38000元以上。
員工主張:
一、1997年至2012年的15年年資,給予舊制勞工退休金30個基數(月),114萬餘元。
二、因高薪低報造成的勞退金損害近5萬元。
三、按照1997年起算之年資,2012年至2016年的特休,四年共計86天應休未休的特休工資,近11萬元。
雇主主張:
一、該員工有農保因而希望公司不要投勞保,另外給予之補助金乃為協助該員工渡過經濟困境。
二、全體員工均於2009年先行辦理退保後,才轉到B公司工作,故該員工是2009年開始於B公司任職,故年資應自2009年起算,不符合退休年資。
法院判決:
一、法官認為目前有些企業常成立多家公司,以分散經營風險、減輕賦稅等,而實質上是共用員工、工作地點、內容大致相同,甚至為轉渡經營危機,只是換個公司名稱等。在核算勞工工作年資,不可拘泥於形式認定,應自勞動關係從屬情況、工作地點和型態與薪資約定等實質狀況判斷。
二、法官判決該員工所提之三項請求均有實據,獲准所請,雇主應支付共計約130萬元。
根據此案例判決,有幾個重點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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