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同性婚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香香與阿美是同性伴侶,並於今年8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香香想親自照顧阿美未滿1歲的女兒小婷,她可以向老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A: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該施行法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因為香香跟阿美已經完成結婚登記,若是香香向法院聲請收養小婷,即可於「法定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或「認可收養裁定發生效力」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以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