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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關門談話裡的性騷擾?】|律師談吉他
例如,某A瘋狂追求B,時常傳送告白簡訊、想發生性關係的簡訊給B,即便B已明確表示困擾,仍不罷休。除此之外,更在網路上散播謠言,讓人誤會A、B已經在一起、B已懷上自己孩子的訊息。這個案例法官就認為構成性騷擾。
(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1號行政訴訟判決)
又例如,某C在路上碰到不認識的D,直接問「你有在賣嗎?」,這種暗示對方有在進行性交易的言語騷擾,也構成性騷擾。
(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9號行政訴訟判決)
另一個類似的案例是當事人在路上被一位素不相識的人問「胸部敏不敏感?」、「有沒有性高潮?」,法官也認為構成性騷擾。
(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1號行政訴訟判決)
露骨言詞,一定構成言詞性騷擾
我自己的感覺是,只要言詞露骨,基本上就算是言詞性騷擾,像上面幾例都是有直接或間接提到性行為、性關係或性交易,這種就沒有懸念。
但,如果是黃色笑話,或是其他間接式的冒犯(例如,「可惡想揉」、「請你穿露一點」或是在節目上公然說「想和你炒飯」),這種到底是性騷擾、不是性騷擾或是在有跟沒有之間,這個就有待更多法院判決才能知道了。
面對職場性騷擾,你可以怎麼主張你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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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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