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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包吃住,可以約定實領薪水低於法定最低薪資嗎?|恩典法律事務所
回到本件案例,雖然包三餐和住宿也可以做為工資的一部分,但究竟三餐伙食和住宿的總計價值為多少?需在勞動契約中訂明,才能清楚計算出公司所給的實物給付加上現金給付總額是否低於基本工資而違法?若員工搬出宿舍或自己負責三餐,薪資要如何調整?才會有所依據。否則,沒有具體的約定,容易產生勞資糾紛爭議,所以建議小文若接受這樣的工作條件,要跟公司以勞動契約約定清楚,以免發生糾紛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三款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曹新南專欄』基本工資上漲,實質收入反降?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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